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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庞有宝与西安渭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有宝,西安渭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庞有宝。委托代理人王秀英,女,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渭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雄,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有宝与被告西安渭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有宝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62.5元。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