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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杭州依侬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金贸竹木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依侬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金贸竹木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354号原告(反诉被告):杭州依侬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烜辉。委托代理人:胡建华。委托代理人:蒋新。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金贸竹木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星。委托代理人:史明方。委托代理人:陈石。原告杭州依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所称原告也即反诉被告杭州依侬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贸竹木家具有限公司(以下所称被告也即反诉原告浙江金贸竹木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及被告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就本诉及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曹辉的委托代理人胡建华、被告法定代表人李金星的委托代理人史明方、陈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依侬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12月至2009年4月,原、被告双方贸易往来频繁,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类人造革,货款共计人民币4122877.4元,被告已付2500000元,尚欠1622877.4元拖欠不付,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计人民币1622877.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浙江金贸竹木家具有限公司答辩及反诉称,原、被告之间确有贸易往来,原告系外商Lifestyle公司向被告指定的原材料供应商,主要是向被告供应各类人造革。原、被告之间贸易的总额是3439560.28元,其中已经包括原、被告4月份之后交易额292590.12元,被告已付货款总额为2792590.12元,被告实际尚欠原告货款646970.16元。在2009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接连收到Lifestyle公司的投诉,称被告生产的沙发出现泛白问题,发现问题后被告寻找原因发现系原告提供人造革出现质量问题并与其协商,当时原告同意被告暂扣货款以待三方协商后解决。但原告虽向被告表示愿意积极与Lifestyle公司协商并承担所有因质量问题所带来的责任,面对Lifestyle公司却故意推诿责任,导致Lifestyle公司于2009年7月15日、7月25、8月3日连接向被告发出三份索赔函要求被告承担230535美元的赔偿(按索赔当日汇率折算合计人民币1574978.15元)并直接在应付被告的货款中扣除。被告为了处理本次质量事件,多次派人前往美国外商Lifestyle公司总部进行协商及处理,花费款项折合人民币15万元。依据原、被告及外商Lifestyle公司签订的协议,原告供给被告的皮革有质量问题,被告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因原告供给被告的人造革存在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巨大损失,原告有责任赔偿,被告故反诉请判令原告赔偿被告人民币1724978.15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杭州依侬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供货给被告,被告有及时验货的责任,发现质量问题也应在验货之日起十五日内及时提出异议,但被告直到7、8月份才提出人造革存有质量问题。即使有质量问题,是因为什么原因、什么问题造成质量问题,被告一直未正式向原告提出,因此被告的反诉请求法院不应支持。原告举下列证据:一、结算单四份,货款总额为2721747.4元。二、被告签字认可的对帐单三份,证明被告就交易与原告对帐,至4月份被告欠货款1401130元的事实。一、二两项合计货款总额4122877.4元。三、5-6月份的送货单五份,6月份开具的发票五份,证明4月份后发生交易被告应付款金额292590.12元已另支付,与前款4122877.4元无涉。四、4月3日入库单1份及4月10日的入库单4份,证明4月3日、4月10日原告给被告的送货量与原告所举对帐单第一页送货量一一对应,相应金额为975907.24元。被告认为:对四份结算单无异议;对三页对帐单有异议,该三页对帐单中的第一页及第三页被告经办人签字确认下方的数据是原告单方添加的,将两份对帐单变造为三页对帐单,被告只认可第二页及第三页被告经办人签字确认上方的数据,即合计交易货款425222.76元,至于第一页金额为975907.24元的对帐单及第三页被告财务签字确认下方的数据货款总额1401130元被告不予承认,当然被告承认第一页金额为975907.24元的对帐单所载交易实际发生,但该笔975907.24元包括在前述四份结算单中的4月25日结算单记载总额1096943.18元之中;对5-6月份的送货单五份、6月份开具的发票五份及证明目的无异议;对4月3日、4月10日的送货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对原告以该5份送货单载明的金额975907.24元对应其所举三份对帐单中金额为975907.24元的对帐单并不认可,2009年7月20日原、被告对帐时,被告对该对帐单975907.24元并没有认可,因为该页的对帐单中的数额已经包括在1096943.78元内,所以原告在7月20日时不可能提供该对帐单给被告核对,如果提供的话,显而易见该笔金额是被重复记帐的,这也是原告拒绝提供全部对帐单的原因。原告反驳称,原告所举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发生的货款额及交易情况。被告举下列证据:一、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外商Lifestyle公司三方曾于2009年2月13日、2009年2月16日签订协议一份,其中原告签约经办人系王一帆,原告所盖公章为“杭州依侬贸易有限公司皮革合同专用章”,约定被告销售给外商Lifestyle公司的货物的原料由被告向外商Lifestyle公司指定原料供应商即原告采购,如有因原告原因造成货物有质量问题,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认为,对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手里没有该份协议,即使该协议存在,该协议主要内容也是Lifestyle公司为原告向被告供货提供付款责任的担保,实际上是一份付款担保书,无法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二、(2009)浙安内字第1492号公证书及电话录音整理文字资料各一份,公证内容为原告法定代表人李金星的委托代理人杨菲于2009年6月15日15时40分左右使用号码为5021955的录音座机拨打号码为0156780××××8的手机通话至16时10分左右约30分钟,通话内容进行了录音并取得录音磁带一盒,原告据录音内容整理文字资料一份,文字资料内容为,王:“喂,你好”杨:“喂,你好,王总”王:“嗯”杨:“我是浙江金贸,我姓杨”王:“你好,你好,杨总”杨:我刚才听阿军有跟我说那个货款的事情,他也担不了这个责任,坦白来说,我们昨天谈过,也谈的差不多了是吧?你的意思我基本也明白了,那我的意思我之前也问过您,还是这个样子。昨天我就跟你说了,lifestyle今天早上已经吧他们的投诉发到我这里来了。也就是说目前来讲,我甚至我都不知道你这批面料发生问题到底走了lifestyle在海外几个买家那里。那我刚刚也有跟陈副总通过电话,我问他的意思,大概去探了探他的底线,用你的话来说你承认这个面料有问题了,你愿意负担我这个损失,克现在来讲的话它发生的也许可能只是10万元的事,他会扯成十万美元,也可能一百万美元,克要是那个样子的话,那我这该怎么办?”王:“那现在摆在面前很简单的一个事情,你知道吗?第一有可能他索赔数额在我现在在你这的押款之内,对不对?押款之内的话,你到时候还会付点款给我,肯定不会付吧,就会从我这货款中扣除,对不对?第二个,可能出现的结果呢,赔款超出给你的货款的额度,对不对?那这个时候你肯定要跟我打官司,对不对?因为我还要再拿钱出来给你,对不对?也就是说,当时定下来,我早就找好律师介入了,到时候我会打(官司)梦丹娜,就是打出货工厂,哪个工厂出货,因为他本身………….”杨:“也就是说你本身你自己是没有工厂的,你就是一个贸易公司的性质。”王:情况呢……………,超出的话,你问我再要款项,如果超出来了金贸肯定不会负担得起的嘛,对不对?,超出款项要金贸去赔偿钱也不可能的嘛,对吧?那谁的责任谁去承担喽。那肯定是你来找我喽。打比方,一千万,那我现在只有一百多万在你这,还有8百多万我赔给你,那你肯定要去法院来告我,百分之百的呀。”杨:“那我问你,你那个什么时候,陈副总还问我,明明事情的问题已经发生了,你也已经承认了,你为什么不肯签个字给他呢?”王:“现在不能签这个字,你明白没有?现在确定不能签这个字。现在呢,第一签字呢,我要等梦丹娜签字给我,我才能签字给你,明白了没有?我的东西他们签字给我,那么我就会签字给你。要他认可嘛,对不对?我现在签字,这个事情就比较复杂了。”杨:“那他(梦丹娜)知不知道你这面料出问题了?”王:“他知道的,去都去过好几次了。”杨:“我问你,你大概有,就是有多少批面料出问题了?”王:“你现在不要管他多少批面料出问题了,你知道吗?现在不是这个情况,你不要去管他,到底有多少有这样的问题,现在关键的问题是什么?第一,确定这个工厂有多少钱赔给你。”杨:“我怎么可能不关心这个问题呢,大哥,你说说看,一个货柜是赔,十个货柜也是赔,但一百个货柜就不一样了,我们一个月出给lifestyle多少个货柜,是不是?你这边你说个大概数,赔款数额它总得有个上下限,我心理得有个准儿。那你我现在是,(付给你)30万说多不多,说少也不少………。”王:“没有,这是很简单的事,是两码事情。第一,货款的问题,我去法院去打官司的话呢,法院肯定判你付货款给我,你若认为品质出问题你不能付货款给我,那么第二给你,你应该起诉,去法院起诉我。这个法院肯定会把问题分开来的,就这么简单,对不对?不要扯到那么远的地方去嘛。扯这个问题没有用,谁都不能说,这个赔偿的金额有多少。这现在谁都不能确定,我也不能确定,你也不能确定。”杨:“他(陈副总)有没有跟你说,月底能够确定下来?”王:“没有,他会说吗?你认为他会说吗?”杨:“他要钱的,怎么不会说”王:“等到七月份,货全部到港,等到七月底,我现在撑不到七月底,所以我现在希望你帮我撑到七月底,如果我不能撑到七月底,我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吧货款收回来,然后,你们可以起诉我说,我这个货有问题,我再去起诉梦丹娜。”杨:“三十万真的够你撑到七月底的吗?”王:“对啊,因为我和植皮厂说好了,联手起来一起起诉梦丹娜。”杨:“那你这样,你告诉我,大概你有几万米或几批面料出问题了。”王:“我不知道,你们的EB2000出了问题,EB2000关键这个客人他怎么协商,怎么说了……….”杨:“因为他怎么不跟你说呢,他要等到七月底最后出来一个总数,现在只是说问题发生了。”王:“对啊”杨:“他要是给到索赔数额我的话,我不就去直接找你要了嘛”王:“对啊,现在他没给啊,大家都吊在这里。我事情我告诉你,最后解决的方案肯定是打官司,明白没有杨总,无论………。”杨:“你们打官司啊,那我们很无辜啊。”王:“我打官司我不想和你们打,到最后我和梦丹娜去打。”杨:“还有就是,我刚来金贸不久,你知道的。当初lifestyle指定你作为我们的供应商,也就是说我们出货给lifestyle所有的货物都是你们工厂或你们公司提货的。”王:“没有,其他工厂也提供过”杨:“那没有和我们合作过吧?”王:“没有”杨:“啊,就是啊。那我们公司做lifestyle的这些发生问题的面料都是跟你们买的。那么当初来讲,有没有类似这种书面的东西,lifestyle发给我说要跟依侬买面料或者说跟你们说指定你们一定要吧货供应给我们?”王:“应该没有。”杨:“那跟你们呢?”王:“跟我们也没有”杨:“也都是口头协定?”王:“对,因为这个东西,我跟你说他麻烦就麻烦在这里。”杨:“我怎么不知道?”王:“曾经是有一份这样个东西,但是你们没有盖章,直接作废了。”杨:“你怎么知道我们没有盖章?”王:“因为你们没有盖章给我,我这里就没有,我没有的话,我到法院说我没盖过章。”杨:“所以说,他指定你们给我们供货是吧,我们就是个来料加工,到了国外之后,发生了这里那里乱七八糟投诉问题,他要扣我们的货款来跟我们索赔,那我们呢,我们要跟lifestyle打官司的话连张纸都没有,跟你这儿呢…………”王:“没有………他现在是这个样子,如果lifestyle和我呢,没办法直接打的。因为他在我这边呢,要我加3%的金额加给他,我都加给他们公司的,这个东西也都是暗箱的呢。我这个想法很简单,我不想把你们拖进来,你明白吗?明白我的意思吗?如果打官司就变成什么呢?你来打我,我再打梦丹娜。…………”杨:…………王:……………杨:“你自己面料发生问题,难道你当初不知道吗还老往外出,lifestyle那边跟我说你们这面料有问题还楞出货给我们?”王:“扯淡的事情…………。大家又不是傻子,明明知道这批货有问题了,出去就要遭到索赔了,我敢出吗?这个问题是你们发现的,你知道吗?”杨:“那你后来问题发生之后,你自己去调查了,完了之后,那个问题是怎么产生的,你知道吗?”王:“现在最痛苦的一件事就是现在还不知道”杨:“还不知道?”王:“对”杨:“也就是说你虽然知道问题是在你这里发生,但你不知道根源在哪里”王:“对,现在根源没找出来,而且梦丹娜他也急了吗,我已经告诉他了,现在最后的办法是找自己的供应商,因为这个损失嘛到时候大家要摊的………”杨:“我想问一下,你这批EB2000发生问题,是所有的EB2000,还是说只是针对…。”王:“我现在我自己都不知道,说老实话,我自己都不知道,那天告诉我说有发挥的现象,然后我到仓库去看嘛,我才知道。”杨:“那当然,要不是我们库存的货被他们喊停了,不许出的话,估计你还会出的”王:“还不知道,因为为什么呢,我出库发给你们的料都是好的,发现了吗,没有开包的,都是好的,但是呢一旦裁剪了,和空气当中的氧气发生氧化以后,就是装柜以后才慢慢的现白。”杨:“你没找人做过化学测试吗?”王:“去找了,我的律师都去了,现在我们以律师楼的名义出做这个测试,你知道吗?………”杨:“lifestyle讲了,我打个比方啊,你一台机器原先一天能做8000米,你现在要做1万米或者2万米,你就偷工减料了,要不就是你在中间植绒的时候……。”王:…………杨:“其实坦白的说,大家都是中国人,发生这种问题的时候并不是说摁住你就大撕口的讲价,但是实在是没有办法,你也知道我们作为他们在终端之前的一个进货商,那他最后真的把矛盾转移到我们这里来了,坦白的说我们公司真的是很无辜的……。”王:“说老实话,我也很无辜,一样的无辜,我也是在梦丹娜做了货之后卖给你们,之后发现他的货有问题了,对不对?我也是夹在中间啊”杨:“他现在承认吗?”王:“他现在呢,说老实话,自己在做这个检测,明白吗?我现在呢一定要有个检测报告,来证明这个人造革在出厂之前后有问题,到了法院我们才有依据,因为法院很简单第一我需要证明这批货是梦丹娜的,这个我有出库单、入库单、采购订单,可以证明的了,这货是他的;第二个问题,我要证明这货在出厂之前就有质量问题的,那这一点证明必须要有相应的权威检测机构来证明。………。”杨:“那你要告他的话有没有胜算?”王:“我的律师告诉我,胜算很大………”杨:“我现在最想知道为什么lifestyle要指定你们为供应商,现在搞的我们,你现在面料除了EB2000有问题,其他有问题吗?”王:“没有”杨:“1000、3000、4000?”王:“没有,没有问题,这个我可以确定的,他这个EB2000应该是,你们这个出的什么问题呢,应该是配方里面有问题,他要调那个颜色,要加白色进去,你知道吗,白色加的有点过了,应该是这个问题,我说不能查出原因是7系列的,…………”杨:“我问你,你昨天跟我说,你说你私人上承认我现在在国外发生了投诉这样的问题是你造成的,对吧?”王:“对。”杨:“那你跟我说时候,你加了一句话,是私人上承认,如果说对公,大家闹起官司来的话,我想你肯定不会承认了。”王:“如果打起官司来的话,我是要有相应的,如打官司,现在不是我跟你打,你明白吗我的意思,那我是要去打梦丹娜,那梦丹娜肯定不会去承认他的产品有问题。如果说法院他查证了………。”杨:“也就是说发生质量问题的话你愿意承担的对不对?”王:“对,我的内心告诉我,我们做事情也是这样的,是我的责任的,我必须去承担”杨:“那现在肯定是你的责任好不好,要不然也不会发生投诉”王:“对,对啊,我肯定要去承认这是我的责任,所以我现在就没有去考虑打工厂………”杨:“那等于我们厂从去年到今年为止,基本上所有的EB2000都是从你那买的对吧”王:“对”。被告以此证明:原告自己承认销售给被告的人造革有质量问题,存有质量问题是由原告的原因造成的;被告销售给外商Lifestyle公司的沙发人造革是向原告采购的;在2009年6月15日之前,被告已经通知原告其销售的人造革存有质量问题,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之后外商Lifestyle公司也通知过原告。原告认为,法律规定录音、录像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来源必须是合法的,而不是窃听的、监听的;即使有这份录音,也不能证明原告所供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原材料是否有质量问题应当经过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得出结论。三、王一帆名片,其中载明王一帆工作单位“杭州依侬贸易有限公司”,手机号码为151××××9088、156××××0888,证明王一帆系原告驻安吉地区的销售主管人员。原告认为,名片到处都是,王一帆是谁原告不清楚;王一帆有可能是有时候帮原告接一点业务,但不是原告公司员工;本案所涉原、被告交易并非王一帆代表原告经手;2009年2月13号的协议上的签字是否王一帆所签,原告是否有“杭州依侬贸易有限公司皮革合同专用章”,原告代理人要回去核实一下。四、皮革检测报告及翻译件,证明原告销售给被告的人造革经检测质量是不合格的。原告认为,按照庭审的常规,被告应提供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从被告提供的该检测报告来看,看不出谁委托;且该检测报告是在诉讼之后所作,也是在被告被索赔之后所作;从检测报告来看检测的布料是一块,是谁生产也不知道。因此从程序上来讲,该检测报告不是有效的证据;从检测报告的内容来看,原告也没有看到该报告对产品的评判,只是说铅含量没有达标,是供应商的标准未达标,还是国家标准未达标未提及;从美国客户投诉的来看,表面有白色的泛出物,但原告看不出白色的泛出物是否因为原告所供原料铅含量超标所致,二者之间有什么联系。五、中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文件及翻译件二份,对2009年7月25日Lifestyle公司对被告索赔的120228美元的认证、对2009年8月23日Lifestyle公司对被告索赔56199美元的认证。证明被告因销售给外商Lifestyle的沙发有质量问题,从而向外商赔付1574978.15元的事实,赔付的方式是Lifestyle公司在应付被告的货款中直接扣除的,正式的扣款的凭证外商现在还没有提供。六、外商索赔函及翻译件,证明被告于2009年7月25日赔付54108美元的事实。原告对证据六、七认为,原告处没有证据副本,故不予质证。七、证人詹昭光的证言,主要询问对答内容如下:审:“证人身份情况?”詹:“我叫詹昭光,38岁,国籍马来西亚。”被代:“你在什么地方工作?”詹:“我在上海Lifestyle咨询有限公司工作。”被代:“你在该公司负责什么事务?”詹:“负责原材料协调工作。”被代:“你们公司的原材料是否你负责?”詹:“是的。”被代:“浙江金贸竹木家具有限公司销售给你们公司的沙发出现了什么问题?”詹:“出现品质问题,原料不达标。”被代:“浙江金贸竹木家具有限公司销售给你们的沙发皮革是否你们指定的供应商的?”詹:“是的。”被代:“你们指定的供应尚是谁?”詹:“杭州依侬贸易有限公司。”被代:“你们三方即Lifestyle公司、杭州依侬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金贸竹木家具有限公司之间有无签订过协议?”詹:“签订过一份协议。杭州依侬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品质,浙江金贸竹木家具有限公司保证付款。”被代:“你看一下是否这份协议(落款2009年2月13)?”詹:“是的。”被代:“你和杭州依侬贸易有限公司有无接触?”詹:“接触的。”被代:“你和杭州依侬贸易有限公司主要接触的人员是谁?”詹:“王一帆。”被代:“Lifestyle公司在发现沙发质量问题之后,有无向浙江金贸竹木家具有限公司索赔?”詹:“有的。”被代:“具体的索赔金额是多少?”詹:“美国客户索赔17万余元,、英国客户索赔5万余元,都是美金。”被代:“你们是如何索赔的?”詹:“我们是以一个正式的通知发给他,客户索赔及索赔的金额。”被代:“浙江金贸竹木家具有限公司有无支付你们公司这一笔索赔款?”詹:“目前在协商,我们扣了浙江金贸竹木家具有限公司7万多美金。”被代:“浙江金贸竹木家具有限公司被扣留在你们公司的货款是多少?”詹:“因为一直在交易,这个货款是可以算出来的。”被代:“浙江金贸竹木家具有限公司被扣留在你们公司的货款是否已经超过了外商客户索赔的金额?”詹:“是的。”原代:“詹昭光先生你有无带证件?”詹:“带的。”原代:“你在哪个单位工作?”詹:“我在上海Lifestyle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原代:“你们下订单是向谁下的?”詹:“美国Lifestyle公司下的。”原代:“上海Lifestyle与你们美国Lifestyle是什么关系?”詹:“上海Lifestyle也是一个外贸公司。”原代:“你们公司有无向杭州依侬贸易有限公司索赔过?”詹:“没有索赔过。我们是向浙江金贸竹木家具有限公司索赔的。”原代:“检测报告是你们公司作的吗?”詹:“是我们上海的Lifestyle委托专门的检测公司作的。”被代:“美国Lifestyle公司向浙江金贸竹木家具有限公司索赔的三份函(落款日期是2009年7月15日、2009年8月3日、2009年7月15日)是否这三份?”詹:“是的。”审:“你在Lifestyle公司的具体职务?”詹:“原、物料协调部门的经理。”审:“主要职责?”詹:“我们向厂家指定原材料。”审:“你陈述有美国Lifestyle公司、有英国Lifestyle公司,在中国有Lifestyle公司吗?”詹:“我们在中国上海注册了Lifestyle咨询有限公司。”审:“在上海的是外国公司的办事处吗?”詹:“是的。”审:“美国Lifestyle与英国Lifestyle是否同一个股东?”詹:“是的,是同一个股东。”审:“你是代表美国Lifestyle公司还是英国Lifestyle公司?”詹:“其实是一个股东,我在中国是可以代表美国Lifestyle公司、英国Lifestyle公司的。”审:“浙江金贸竹木家具有限公司发给你们的货,你们说有质量问题,是什么质量问题?”詹:“客户说有泛白的现象,就向我们Lifestyle公司索赔了。”审:“泛白是什么原因?”詹:“这个不是我们的专业,客户说有泛白。其他的工厂也有这个现象。所以我们通过检测公司进行检测。”审:“他们给你什么结论?”詹:“只告诉我们不达标。”被代:“证人,你说不达标是指什么不达标?”詹:“植绒革。”被告以此证明:被告供应给Lifestyle公司所有沙发皮革均系原告定向供应,本案中沙发的质量问题系原告销售给被告皮革出现质量问题以及因质量问题被“Lifestyle”公司索赔数额等;被告向原告采购的原材料均是由王一帆经手的。原告认为,对詹昭光的证人身份无异议,但其是为英国Lifestyle公司工作还是美国Lifestyle公司、还是上海Lifestyle公司工作并不清楚,原告也不清楚三个Lifestyle公司是什么关系,因此其证言是否与本案有关联性也不清楚,在这样的情况下,其证言有多少的证明力,这是未知的;检测报告是上海Lifestyle公司委托所作的,但上海Lifestyle公司即不是本案的原告,也不是本案的被告,其委托所作的报告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八、安吉成功家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苏州中天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浙江显达家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上海朗尼家具沙发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安吉县人民法院:我公司系沙发生产型企业,我公司在今年上半年供应给外商Lifestyle公司的沙发皮革出现白色覆盖物的质量问题,同时遭到外商的索赔。我公司供应给外商Lifestyle公司沙发的皮革均是从外商Lifestyle公司指定的供应商杭州依侬贸易有限公司处采购,采购时与杭州依侬贸易有限公司的王一帆接触交易。”被告以此证明:安吉成功家具有限公司等四家厂家的产品也发生与本案被告同样的质量问题,说明皮革出现质量问题并不是偶然现象,而是普遍现象;该四家公司及被告沙发存在质量问题的皮革均是原告提供的,由此可以推断原告提供给被告的皮革也存在质量问题;王一帆是代表原告公司与被告等各厂家发生交易的。原告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且质量问题靠推断是无法证明的,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提供的皮革存在质量问题。本院结合原、被告陈述及双方举证、质证意见对案件事实作下述认定,2009年2月13日至16日,原、被告(被告签约经手人系王一帆,并加盖“杭州依侬贸易有限公司皮革合同专用章”)及Lifestyle公司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为Lifestyle公司的货物生产商,原告为Lifestyle公司的原料指定供应商,原告必须按照原、被告双方的商业订单的数量,品种,规格及交货时间来操作,如有因原告原因而造成的货物质量问题,由原告承担一切应有的责任;被告为Lifestyle公司生产货物从原告处采购货物原料如无法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时由Lifestyle公司负连带担保责任。此后,原告至2009年6月陆续向被告供货总计货款3439560.28元,被告陆续付款总计2792590.12元,余款646970.16元尚未支付。2009年6月15日,被告经办人杨菲与原告经办人王一帆通电话,就Lifestyle公司投诉产成品存在质量问题事宜交换了意见,综合全部通话内容来看,原告经办人王一帆的意见是产品产生“覆盖白色残留物”的原因是否原告原料质量问题所致,有待权威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如结论确系原料质量问题所致,原告应对被告负责,原告的原料生产商应对原告负责。另,被告以原告所供原料生产的产品供给Lifestyle公司后,Lifestyle公司于2009年7月15日、7月25日、8月3日向被告正式来函投诉部分产品产生“覆盖白色残留物”,相应产品的价款为54108美元、120228美元、56199美元。由此,Lifestyle公司就其所供TAHOE布料一件(Lifestyle公司指认该件布料制造商为“依侬”、原产地为“中国”)委托上海申美商品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上海申美商品检测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6日至2009年11月3日对样品进行检测,出具“偶氮四黄染料,五氯酚,甲醛,镉黄化合物,铬合物粘度系数,二甲基反丁烯二酸的测试报告”,报告中化学成份为“总含量”、标准及要求为“根据EPA3051和ICP-AES测试标准,物料发射光谱测试最大含量:100ppm(为供应商通过鉴定标准)”、测试结果为“黑色塑料含量:4340ppm;基础织物纤维含量:32.4ppm”、级别为“没达标”,其余测试结果的级别为“达标”。又,经本院拨打测试报告记载联系电话021-241××××6询问“总含量是指什么的总含量?”,Mico薛答复,没达标一项是指铅含量没达标。又询问“铅含量没达标与覆盖白色残留物有何联系”,Mico薛答复,委托方并未要求就“覆盖白色残留物”的成份、成因进行检测,故不能作相关答复。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点在于:一、被告结欠原告多少余款;二、原告交付被告的原料是否有质量问题。关于争点一,双方对已付款总额2792590.12元=250万元+292590.12元无争议,但原告主张交易总额为4415467.52元=2721747.4元+1401130元+292590.12元=4122877.4元+292590.12元,由此应付余款为1622877.4元;被告主张交易总额为3439560.28元=2721747.4元+1401130元-975907.24元+292590.12元=2721747.4元+425222.76元+292590.12元,即975907.24元的交易虽然实际发生,但已记入四份结算单记载交易总额2721747.4元中的4月25日结算单记载总额1096943.18元之中,原告将两页对帐单变造为三页对帐单从而对975907.24元的交易重复记帐,被告不予认可,由此应付余款为646970.16元。对此本院认为,975907.24元的交易是否重复记帐的事实真伪不明,原告否认975907.24元的交易系重复记帐,则应由应当持有全部交货凭证的原告负证明责任,原告未进一步举证,则本院赞同被告此项抗辩,确认双方交易总额为3439560.28元,已付总额为2792590.12元,应付余款为646970.16元。关于争点二,本院对被告关于原告交付的原料有质量问题的主张不予采信。理由在于,第一、原、被告约定的所供原料质量的具体标准是什么?被告未予举证证明。第二、被告与Lifestyle公司约定的产品具体质量标准是什么?如曾约定该质量标准,有未及时就该质量标准所要求的原料质量标准通知原告?被告未予举证证明。第三、被告所举检测报告称原告所供原料铅含量没达标,对应标准为“根据EPA3051和ICP-AES测试标准,物料发射光谱测试最大含量:100ppm(为供应商通过鉴定标准)”,那么此项标准是否原、被告约定标准或者原、被告与Lifestyle公司三方约定标准?被告未予举证证明。此项标准是否国家强制标准?被告也未予以说明。第四、原料铅含量没达标与产成品“覆盖白色残留物”之间有何联系?被告未予说明及进一步举证证明。检验报告所检样品取自原料存货?或者产成品存货?或者“覆盖白色残留物”的产成品?被告未予说明及进一步举证证明。“覆盖白色残留物”的成份、成因如何?被告未举证证明。产成品“覆盖白色残留物”是否一定构成产成品质量问题?“覆盖白色残留物”的数量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产成品质量问题?对应标准是什么?被告未进一步说明或举证证明。第五、原告签约经办人王一帆与被告经办人杨菲的电话通话中所作意思表示未足证明原告明确同意转承被告被外商索赔款项。第六、詹昭光的证言虽系有效证据,但詹昭光所在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明力相对较弱,对其证言是否采信仍有待其他证据与其证言相互印证。综上,被告该项事实主张对应举证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故本院难以采信被告该项事实主张。综上所述,被告拒付货款的抗辩不成立,其余抗辩成立,故对原告合理诉请应予支持,原告的其余诉请及被告的反诉请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金贸竹木家具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杭州依侬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46970.1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杭州依侬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请。三、驳回被告浙江金贸竹木家具有限公司的反诉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194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672元、被告负担7738元。反诉受理费10165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所预交超出其负担诉讼费之差额7738元(即19410元-116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余文尧审判员  王孝林审判员  马琴芳二0一0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别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