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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商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建红与周史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红,周史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685号原告郑建红,金竹镇金竹村翁村30号。被告周史长,村乡洋溪94-2号。原告郑建红诉被告周史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建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郑建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斌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叶燕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