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建红与周史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红,周史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685号原告郑建红,金竹镇金竹村翁村30号。被告周史长,村乡洋溪94-2号。原告郑建红诉被告周史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建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郑建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斌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叶燕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