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文忠与林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忠,林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602号原告潘文忠(又名泮文忠),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玉城街道山脚下村永昌苑9号(身份证号:332627197911150193)。被告林雪华,农民,住玉环县玉城街道后塘垟村合垟中路57号(身份证号:331021198208310207)。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文忠与被告林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潘文忠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丁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