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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松商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隆献与张永奇、浙江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隆献;张永奇;浙江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松商初字第265-1号原告:叶隆献,个体工商户,住松阳县大东坝镇横水口村。系松阳县大东坝隆献加油站业主。委托代理人:阙树法,浙江绿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奇,农民,住龙游县县城大众路9号c幢三单元201室。被告:浙江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丽阳街81号。法定代表人:黄华。委托代理人:楼剑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隆献与被告张永奇、浙江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隆献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松阳县龙松公路建设指挥部第三标段奔腾公司应付给被告张永奇的工程款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隆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松阳县龙松公路建设指挥部第三标段奔腾公司应付给被告张永奇的工程款1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金泉人民陪审员  包土根人民陪审员  陈兴法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代书 记员  章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