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蔡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蔡甲,蔡乙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56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某某。被告蔡甲。第三人蔡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蔡甲、第三人蔡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第三人蔡乙的起诉。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