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东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东民初字第384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2008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后因被告有赌博恶习,对原告经常恶意欺骗。被告婚后向原告姐姐借款16000元用于购车,但被告有赌博恶习,将车变卖后用于赌博。被告于2009年5月23日至2009年5月28日曾无故出走过一次,并于2009年9月11日无故出走至今未归。到现在为止,双方已分居半年多,感情不和,毫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所借债务16000元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间的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原、被告间的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有赌博恶习的事实。经本院审核,对上述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王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一直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因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双方产生矛盾并争吵,期间被告曾保证不再赌博。但被告于2009年9月11日无故出走,至今未归,且下落不明,双方也没有进行过联系。同时查明,原、被告婚后,由被告向原告姐姐借款16000元用于购车,至今未归还,后该车也已变卖给他人。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久即因被告多次参与赌博,双方产生矛盾,后被告又无故出走,至今未归,且下落不明,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因此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婚后双方为共同生活和购置财产产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向原告陈某姐姐的借款16000元,由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各承担8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巧军审 判 员 陆海碧人民陪审员 徐 琰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