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邵爱新与王基行、浙江飞行笔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爱新,王基行,浙江飞行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895号原告:邵爱新,江东街道下傅村13组。委托代理人:吴旭标。委托代理人:吴鹏。被告:王基行,市稠江街道红联村4组。被告:浙江飞行笔业有限公司。道西城路2858号。法定代表人:王基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爱新诉被告王基行、浙江飞行笔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爱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代书 记员 金建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