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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曲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颜世金与王鸣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世金,王鸣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284号原告颜世金,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鸣歧,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世金诉被告王鸣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世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孔 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