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颜世金与王鸣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世金,王鸣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284号原告颜世金,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鸣歧,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世金诉被告王鸣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世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孔 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