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园执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马哲峰与宋徐芳、宋桂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哲峰,宋徐芳,宋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园执字第1182号申请执行人马哲峰,男,汉族,1983年1月16日生,住苏州。被执行人宋徐芳,女,汉族,1980年8月10日生,住苏州。被执行人宋桂生,男,汉族,1956年2月14日生,住吴江市。本院(2008)园民一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徐芳、宋桂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徐芳、宋桂生银行存款人民币1413294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邓承立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顾荣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