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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园执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马哲峰与宋徐芳、宋桂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哲峰,宋徐芳,宋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园执字第1182号申请执行人马哲峰,男,汉族,1983年1月16日生,住苏州。被执行人宋徐芳,女,汉族,1980年8月10日生,住苏州。被执行人宋桂生,男,汉族,1956年2月14日生,住吴江市。本院(2008)园民一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徐芳、宋桂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徐芳、宋桂生银行存款人民币1413294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邓承立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顾荣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