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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南平市××设备有限公司、徐甲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平市××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海催字第22号申请人:南平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号。法定代表人:徐甲。委托代理人:徐乙。申请人南平市××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ga/0105025280、面额人民币47520元、出票人慈溪市三开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盛发铜业有限公司、经多次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南平市××设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上海银行宁波海曙支行、出票日期2009年12月1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平市××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陆 萍审 判 员  余雅美审 判 员  何诗昂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代书记员  汪晓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