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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某某为与被告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杨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民初字第91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9年8月25日,被告杨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横溪驶往山岙方向,在坑口村犁头嘴路段因超车与相向正常行驶的原告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经仙居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未赔偿原告分文。为此,请求判决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医疗费6313.44元,护理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误工费6550元,交通费600元,预估拆内固定费用4000元,合计人民币17983.44元的80%,即14386.75元。庭审中,原告称误工费按每天71元计算,护理费按每天60元计算,增加起诉后发生的医疗费88元,要求被告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再按80%负担。被告杨某某答辩称:被告杨某某认为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原告,原告的医疗费、休息时间被告申请要求鉴定,不合理部分被告不愿负担。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5日,被告杨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横溪驶往山岙方向,行驶至横溪镇××××村犁头嘴路段时,在超车过程中与相向行驶的原告王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处理情况: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仙公交认字(2009)第c0000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医疗情况:原告王某某于2008年8月25日至9月2日,住缙云县田氏伤科医院住院治疗8天。原告共花费医疗费6401.44元。司法鉴定情况:一、送审的王某某的医疗费经审查,其中2张缙云县田氏伤科医院、1张仙居县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收费收据合理性无法审查,其余认为均可用于本次外伤的对因对症治疗;二、休息时限评定为70天。事故产生的其它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8天×15元/天),护理费480元(8天×60元/天),误工费5538元(78天×71元/天),交通费酌情确定300元。车辆投保情况:被告杨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及用药清单、医疗证明书;被告杨某某提交的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的车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依法应先在交强险的范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按事故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医疗费中,其中3张缙云县田氏伤科医院、1张仙居县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收费,虽无病历资料相佐证,但均发生在原告医疗期间,应推定为合理的医疗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预估拆内固定费用4000元尚未发生,可在实际发生后另案处理。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839.44元,由被告杨某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2839.44元,即医疗费6521.44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6318元(包括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给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839.44元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鉴定费840元,合计人民币12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40元,被告杨某某负担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黄奇勇人民陪审员  李宝弟人民陪审员  陈建平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菲菲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它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它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