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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山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巩娜娜与杨存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山民初字第311号原告巩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某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巩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金新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王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