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武海法证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申请证据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南通市气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海法证字第12号请求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80号。代表人:韩爱周。被请求人:南通市气象局。请求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称,2010年5月25日请求人与三峡全通涂镀板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承保货物名称为镀锌卷板1400吨,承运船舶为“豫信10567”,运输线路为宜昌至上海。2010年6月18日,被保险人称,承运船舶在2010年6月1日在南通苏通大桥水域遭遇大风,船舱进水致货物损失。由于大风级别影响到保险人对是否构成保险事故的判断,且该证据易被更改,请求对该证据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申请;二、对2010年6月1日南通江面水域的风力气象资料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裁定执行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张江顺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鄢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