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富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富民初字第72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傅某某。被告:何某。原告李某为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文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傅某某,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起诉称:原、被告早年相识,于1982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共同生育子女。2009年下半年,原告因病住院治疗,医院曾两次下病危通知单,特别需要亲人的照顾和安慰,但被告却为医疗费一事多次到医院争吵。原告出院后,被告也不承担原告每月高达8000元的后续医疗费、护理费和生活费,并更换了家中的门锁,明确不让原告回家。为此原告只得暂居在租来的车库里。原告认为,夫妻间有相互帮助及相互扶养的义务,在原告因病瘫痪在床的情况下,被告不闻不问,不让原告回家,对原告毫无夫妻感情可言,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富春街道田园路××号203室房屋)。原告李某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审理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1本,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的事实。2、诊疗证明书1份,以证明原告目前的病情,需后续的医疗费用7460元的事实。3、医疗费票据、收条、家某工资发放表1组,以证明原告生病后需要的医疗费及护理人员工资的事实。4、房屋产权权属查档证明1份,以证明富春街道田园路××号203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5、富阳市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1份,以证明被告何某系退休职工,有固定的退休金的事实。被告何某答辩称: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被告的子女对原告也尽心尽孝,夫妻之间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2009年12月,原告患病后,被告的子女积极筹措资金为原告支付医疗费用。后,由于被告及被告的子女发现原告将夫妻共同的积蓄转移,交由其自己的子女保管,引起被告及被告子女的不满,夫妻矛盾产生。鉴于本人目前年龄较大,没有必要与原告离婚,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也欢迎原告回家居住生活,但目前被告本人仅靠微薄的退休金生活,无力承担原告巨额的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被告何某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审理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收据复印件3份,以证明被告及被告的子女为原告负担医疗费43000元的事实。2、借条复印件1份,以证明被告为负担原告的医疗费而向他人借款20000元的事实。3、房屋所有权证1本,以证明富阳市富春街道龙王滩3号的房屋也属于某妻共同财产,目前该房屋已变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资助原告之子购买房屋的事实。4、发票、收据共4份,以证明在原告处的金银首饰的价值。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1、原告李某所举证据材料,被告何某质证对其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2、被告何某所举证据1、4,原告李某质证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不持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定。3、被告何某所举证据3,原告李某质证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4、被告何某所举证据2,原告李某质证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定。根据前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前相识多年,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未生育子女,被告何某某系企业退休职工,双方各自的成年子女对继父母也比较尊重。2009年11月,原告李某因突发肾功能衰竭而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何某的子女也曾为原告李某积极筹措资金以交纳医疗费用。后,由于被告及其子女认为:原告李某在病情相对稳定后,将巨额的积蓄私自交纳其女儿保管,存在转移财产之嫌,遂对原告李某产生不满情绪,夫妻间双方的子女间为此发生争吵。原告李某出院结束治疗后,也未能回到富春街道田园路××号203室家中,被告何某及其子女对原告李某某采取了不闻不问的态度。原告李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均较好,造成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某妻间及双方的子女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致使夫妻矛盾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只要原、被告能够加强沟通,夫妻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体贴,子女能够充分尊重长辈,夫妻尚有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其起诉请求离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离婚之诉,本院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44090088029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姜文宪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徐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