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兴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岳爱萍诉被告冯广朝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兴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岳某,女,汉族,职工。被告冯某,男,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某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肖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