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平水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应琼与苏志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应琼,苏志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水商初字第149号原告:陈应琼,腾蛟镇欧南路7号。委托代理人:曾旭,浙江九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志润,县腾蛟镇腾溪村联源东路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应琼诉被告苏志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应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陈应琼负担。审 判 员 钱成丰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代书记员 卢学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