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绍兴县××和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诸暨市××服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和纺织品有限公司,诸暨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98号原告:绍兴县××和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工业园区××溪路旁。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诸暨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和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