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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绍兴县××和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诸暨市××服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和纺织品有限公司,诸暨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98号原告:绍兴县××和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工业园区××溪路旁。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诸暨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和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