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东柏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陈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