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涡民一初字10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董宝刚诉被告曹建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宝刚,曹建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涡民一初字105号原告:董宝刚,男,35,汉族,住涡阳县。被告:曹建华,男,35,汉族,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宝刚诉被告曹建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理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高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