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邦吉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邦吉,徐龙灿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7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邦吉,绰号独山,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独山县。200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徐龙灿,绰号老外,男,1986年4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赫章县。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邦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邦吉、徐龙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胡邦吉在慈溪市观海卫镇施叶村罗某住宅,踢门进入室内,窃得硬中华香烟1包、芙蓉王香烟3包、玉手镯1个,物资价值人民币106元。2010年3月1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胡邦吉、徐龙灿携带撬棍、手套等作案工具,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天妃宫村天妃宫东路韩某住宅,撬窗入室行窃时被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胡邦吉身上搜出韩某的项链3条、SALON牌女式手表1只、模型手机1只、玩具刀1把、中华香烟3支、塑料亮片若干,物资价值人民币24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邦吉、徐龙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韩某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手印鉴定书、价格认证报告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邦吉、徐龙灿采用非法手段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邦吉、徐龙灿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胡邦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徐龙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邦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0年9月17日止。)二、被告人徐龙灿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0年8月17日止。)三、供犯罪所用撬棍一根、手套一双(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 金 藕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