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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苏桂与王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苏桂;王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639号原告林苏桂(又名林苏贵),汉族,农民,住玉环县龙溪乡小密溪村中北路**。(身份证:332627196108112556)被告王金林(又名王以增),汉族,个体户,,住玉环县玉城街道城中路****(身份证:332627196509182555)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苏桂与被告王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苏桂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裕邦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