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苏桂与王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苏桂;王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639号原告林苏桂(又名林苏贵),汉族,农民,住玉环县龙溪乡小密溪村中北路**。(身份证:332627196108112556)被告王金林(又名王以增),汉族,个体户,,住玉环县玉城街道城中路****(身份证:332627196509182555)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苏桂与被告王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苏桂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裕邦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