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呼行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王利平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王利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

案由

行政强制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0)呼行初字第00043号原告王利平,男,39岁,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晶,区长。原告王利平诉被告赛罕区人民政府2008年4月27日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一案,因该案的审判必须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行政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员 周 燕审 判 员 辛宗寿代理审判员 李素青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