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商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南城支行与杨建义、叶伍飞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南城支行,叶伍飞,周秀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101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南城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阳光花园a座。代表人:周林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静,浙江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义,市塘下镇海安城西新街3号。被告:叶伍飞,被告:周秀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南城支行与被告杨建义、叶伍飞、周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南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5元,减半收取115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南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维专人民陪审员 叶鸿飞人民陪审员 张旗成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余茜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