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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商梁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朱玉堂诉被告郭天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堂,郭天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商梁民初字第678号原告朱玉堂,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伟,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天安,男,汉族。原告朱玉堂诉被告郭天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6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玉堂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天安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5月25日,原告向银行贷款100000元,三人平均使用,被告郭天安使用了33000元。约定按时归还利息。但被告郭天安仅仅归还了10000元后,就拒绝还本付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天安没有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郭天安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33300元的事实。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证明从银行贷款的利息是15.3%,被告应承担利息份额5095元。被告郭天安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两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5月25日,由原告出面向银行贷款100000元,三人平均使用。被告郭天安使用了33000元,约定按时归还利息,并给原告朱玉堂出具了借条。但被告郭天安在归还10000元后,就拒绝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没有偿还,双方发生纠纷。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天安归还原告朱玉堂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郭天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未足额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审判长  姬新志审判员  耿 民审判员  窦玉巧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崔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