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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海××维修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海××维修有限公司,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60号申请人深圳市海××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于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柴某某。申请人深圳市海××维修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月7日作出的深南劳仲案字(2009)1862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深圳市海××维修有限公司认为深南劳仲案字(2009)1862号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无误,但认为其不应支付柴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柴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深圳市海××维修有限公司以柴某某”合作项目已完工退出友联工段”为由辞退柴某某;仲裁委员会以深圳市海××维修有限公司单方违法辞退柴某某为由支持柴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程序上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深圳市海××维修有限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故深圳市海××维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海××维修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海××维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琛代理审判员 肖  立  昕代理审判员 黎    奇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陈俊松(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