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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市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绍兴市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绍兴市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虞市月鑫铜业有限公司,绍兴县唐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039号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中路18号2楼。法定代表人王永泉,董事长。被告绍兴市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北海街道寨下火车站粮库。法定代表人范泉富,董事长。被告绍兴市万通汽车��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大道311号。法定代表人范泉富,董事长。被告上虞市月鑫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汤浦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彩仙,董事长。被告绍兴县唐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陶堰镇亭山村。法定代表人钱太法,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绍兴市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虞市月鑫铜业有限公司、绍兴县唐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绍兴市越城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2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