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西泗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茶叶有限公司与周甲、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茶叶有限公司,周甲,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泗商初字第293号原告:杭州××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虎××路××号。法定代表人:周乙。被告:周甲。被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茶叶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甲、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茶叶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茶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清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郑海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