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柳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某甲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武柳民初字第65号原告:潘某甲。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廖某。被告:陈某甲。原告潘某甲为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金华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廖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当庭宣告判决,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2002年5月31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乙,现年8岁;2006年10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潘某乙,现年4岁。由于原告婚前尚未达婚龄,对被告了解不甚,刚到婚龄就与被告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加之被告重男轻女思想,对原告生育二个女儿非常不满。自小女儿出生起就未尽父亲的责任,小女儿一直寄养在外婆家至今。被告还爱赌博。被告的做法,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08年8月起至今,双方分居生活,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经济也完全独立。原被告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陈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女儿潘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陈某甲答辩称:原告离家并不是其赶出去的,是她自己出去的,其也多次找过原告。被告无重男轻女思想,也不会去赌博,只是偶尔熟人之间打打牌。本来两人是很好的,其对原告是有感情的,不同意离婚,请求原告能给其一个机会。庭审中,原告出示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二份,证明陈某乙、潘某乙系原被告婚生女儿的事实。被告陈某甲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某甲未举证。综上,本院认定本案如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开始时双方感情尚好。××××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乙,现年8岁;2006年10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潘某乙,现年4岁。由于双方性格有所差异,两人会为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8月,原告在未与被告沟通的情况下离家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育有二个女儿,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均无较大过错;且被告要求和好的态度也较诚恳。只要双方多加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有望得以改善。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够充分,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程金华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代书记员 李敏英附:(2010)金武柳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