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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蓝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侯美玲、刘新宏、刘雨辰与张朋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美玲,刘新宏,刘雨辰,张朋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蓝民初字第567号原告侯美玲,女,1977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新宏,男,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刘雨辰,女,1999年2月4日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侯美玲,女,1977年5月25日生,农民。系刘雨辰之母。法定代理人刘新宏,男,1975年12月1日生,农民。系刘雨辰之父。被告张朋英,又名张建英,男,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美玲、刘新宏、刘雨辰诉被告张朋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美玲、刘新宏、刘雨辰于二○一○年七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美玲、刘新宏、刘雨辰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美玲、刘新宏、刘雨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侯美玲、刘新宏、刘雨辰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刘席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胡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