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商初字第35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与金吉显、金延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金吉显,金延青,金延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商初字第3533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麻兰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758926-8。负责人林辉,主任。被告金吉显,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金延青,男,1955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被告金延海,男,1975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诉金吉显等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0年6月13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提交的起诉状中,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够具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三)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退还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冯雅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