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象民一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姚保弟与广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广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保弟,广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广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师大项目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象民一初字第476号原告:姚保弟。委托代理人:蒋文武,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瓦窑西路1号。负责人:王福德,经理。被告:广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晨华路3号。法定代表人:黄鼎龙,总经理。被告:广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师大项目部,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广西师范大学校区内。负责人:廖承军,经理。原告姚保弟丈夫廖来桂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给付劳务费73932.72元及利息11903.17元。本院受理后,廖来桂于2010年5月16日去世,同年5月17日火化。廖来桂的妻子姚保弟作为原告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保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保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46元(原告已预交),收取原告973元,退回原告973元。审 判 长 孔繁才审 判 员 阳志斌代理审判员 钱 越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付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