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临商初字第9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吕某某、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吕某某,俞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910-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吕某某。被告: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吕某某、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愿意自行协商为由,于2010年7月6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合计367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罗小平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金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