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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林某甲。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被告:胡某。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告林某甲为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亚萍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林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5月在临海打工时认识,随后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林某乙;2008年4月2日生育次子林某丙,现二儿子均随原告一起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等原因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长期参与赌博,对儿子不管不问。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改正均未果。2009年春节前,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一、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林某乙、林某丙均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支付儿子抚养费。被告胡某答辩称:原告诉称的原、被告双方认识时间、结婚登记时间及生育二个儿子的情况均属实。但原告对双方婚姻情况、婚后生活及感情情况的描述存在诸多不实之处,系原告为达到离婚目的而寻找的借口。事实上,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基础扎实。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创业,抚养二个儿子,生活相当美满,双方之间也建立了非常某某的夫妻感情。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3年5月在打工时认识,随后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20××××年××月××日生育长子林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林某丙。本院认为,原、被告互相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互相有比较充分的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基础较好。婚后至今,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且共同生育二子,也应建立了比较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证据不足。综观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现状及离婚原因等情况分析,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甲要求与被告胡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代理审判员  金亚萍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剑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