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2125号原告高某,女,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打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XX成,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证件号码E720624(4)],住香港九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国秋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