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有限公司与沈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有限公司,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第1883号原告宁波市××有限公司,0,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告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沈某某户籍所在地虽然仍在上虞市上浦镇方弄村,但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已在杭州工作生活多年,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认为上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移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了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上城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沈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