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茂林与王水法、严桂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986号原告张茂林,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盖北镇山海村中心横路137号。委托代理人傅兴灿(特别授权),余姚市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水法,男,1947年9月2日出生,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盖北镇兴海村山海中心横路124号。被告严桂珍,女,1950年3月20日出生,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盖北镇兴海村山海中心横路1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林诉被告王水法、严桂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水法、严桂珍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林撤回对被告王水法���严桂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26元,依法减半收取21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孙芳芳代理审判员石亚男人民陪审员 罗金淼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利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