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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京文X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远X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京文X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上海远X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372号原告:深圳市东京文X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蔡某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某斌,广东广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某奇。被告:上海远X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新,上海天X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注。原告深圳市东京文X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远X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占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彭某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新、王某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型号WH-1060C全自动高速高精度模切压痕机(下称模切机)一台,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了前述机器,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07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又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买方(被告)向卖方(原告)购买的模切机(型号WH-1060C)更换为型号WH-1050S的模切机,销售成交价(含税价)为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750000元);付款方式:更换机器后之剩余款项人民币肆拾陆万元整(460000元)在新机到达买方工厂、安装调试完毕后一个月内买方分九个月付清,即前八个月每月支付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第九个月支付人民币陆万元(60000元)。《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若买方不能按照协议第三款要求按时付款,则买方须按月息1%支付罚金给卖方。《补充协议》生效后,原告于2007年9月3日向被告交付了更换的型号WH-1050S模切机,并于2007年9月13日完成安装调试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原告货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有壹拾伍万叁仟元(153000元)未付,原告就此款多次催促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53000元,支付原告自2008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月1%计算的违约金。现暂计22个月,违约金合计为人民币33660元。二、被告负担诉讼费。被告辩称:我欠原告机器款153000元属实,但有以下理由:一、本案所涉的这台模切机质量一直存在较大问题,具体为:瓦纸达不到3000车/小时,卡纸达不到4000车/小时,均达不到合同附件要求。我方多次提出,但原告方一直没有切实解决。二、上海远X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上海兴生包装有限公司是关联企业(家族企业)。2008年7月7日,兴生公司又购买了原告一台糊盒机,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不能使用。在接下来近二年时间里一直未调修好,给兴生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我方当时表明:153000元欠款,暂缓一下支付,等糊盒机调修好了,一并支付。原告没提疑问,无异议。所以,我方仍然坚持:两台机器一并解决。三、1%违约金过高。按最高院的解释,约定的违约金不高于实际损失的30%,应以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为准。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一台全自动高速高精度横切压痕机(型号WH-1060C)。合同生效后,原告交付了机器,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2007年4月29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将原机器型号更换为WH-1050S,价格(含税价)为750000元。付款方式为:更换机器后剩余款项460000元在新机到达买方工厂、安装调试完毕后一个月内分九个月付清。即前八个月每月支付50000元,第九个月支付60000元。质量保证期为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18个月。若买方不能按协议支付货款,则买方须按月息1%支付罚金给卖方。2007年9月3日,原告将更换后机器送交被告,同年9月13日完成了安装调试。但被告尚有货款153000元未支付给原告。上述事实有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送货单、维修报告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对拖欠货款153000元的事实无异议,原告请求给付,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如被告未按协议付款,应按月息1%支付罚金,其实质为违约金。原告于2007年9月13日将机器调试完毕,九个月的付款期满日为2008年6月13日,被告未如期付款,应从2008年6月14日开始计算违约金。双方约定的月息1%并非明显过高,被告要求调整,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涉案机器存在质量问题,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其关联企业上海兴生包装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还存在纠纷,应另案处理,与本案无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远X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东京文X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3000元及违约金(以人民币153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08年6月14日开始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7元,由被告上海远X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占举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郑爱玲书记员  周治燕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