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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重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中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重字第2-3号原告:浙江××××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浙江远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被告:中天××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3350000元。现因冻结期限将届满,原告申请继续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3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中天××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5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迪忠审 判 员  刘志刚代理审判员  施丹娜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庚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