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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汪淑娟与蒋祥森、蒋庆军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淑娟,蒋祥森,蒋庆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4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淑娟,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魏岗信用社会计,住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祥森,男,194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庆军,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汪淑娟与被上诉人蒋祥森、蒋庆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一初字第18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淑娟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汪淑娟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淑娟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全义审判员  刘长友审判员  孙 震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冯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