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吉华与金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华,金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077号原告:陈吉华,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四甲镇靶场村30组6号。身份号码:320625197701275717。委托代理人:章高云,浙江章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秀娟,海门街道岳头新村西区小康楼33幢1号。身份号码:××1248。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吉华与被告金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