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商初字第351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与孙希鹏、张珍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孙希鹏,张珍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商初字第3517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负责人:林辉,主任。委托代理人:高俊杰,男,1982年1月3日生,汉族,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职工。被告:孙希鹏,男,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张珍东,男,1965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与被告孙希鹏、被告张珍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冯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