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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执民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童建松与王建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建松,王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绍执民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童建松。被执行人王建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绍商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新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建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建新之妻宋菊萍所有的位于绍兴县柯桥镇笛扬商苑1幢105室的住宅一套(建筑面积159.47平方米、绍房权证柯桥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