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涡民一初字113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席振云诉被告马治淮物权保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振云,马治淮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涡民一初字1139号原告:席振云,男,40,汉族,住涡阳县。被告:马治淮,男,46,汉族,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振云诉被告马治淮物权保护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理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高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