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商初字第353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与张春雷、蒋太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张春雷,蒋太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商初字第3534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麻兰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758926-8。负责人林辉,主任。被告张春雷,男,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蒋太文,男,1940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与被告张春雷、蒋太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兰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冯雅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