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诸暨市××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诸暨市××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诸暨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村。负责人朱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东路188号。负责人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诸暨市××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对原告的伤残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但由于此后无法联系到原告,导致本案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朱良非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何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