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赵扬与顾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扬,顾建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赵扬。被告顾建军,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办老人仓村“大众浴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扬与被告顾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扬于2010年7月6日以愿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现退付原告受理费75元,下余诉讼费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韩立军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