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小芬与上官月姑、杨绍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芬,上官月姑,杨绍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70号原告:陈小芬,现住苍南县龙港镇柳江村92号。被告:上官月姑,现住苍南县龙港镇天水路第2幢第2单元702室。被告:杨绍闹,现住苍南县龙港镇天水路第2幢第2单元7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芬与被告上官月姑、杨绍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小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陈小芬负担。审判员 杨绍宁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李前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