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小芬与上官月姑、杨绍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芬,上官月姑,杨绍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70号原告:陈小芬,现住苍南县龙港镇柳江村92号。被告:上官月姑,现住苍南县龙港镇天水路第2幢第2单元702室。被告:杨绍闹,现住苍南县龙港镇天水路第2幢第2单元7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芬与被告上官月姑、杨绍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小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陈小芬负担。审判员  杨绍宁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李前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