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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王秀福与门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福,门长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098号原告:王秀福。委托代理人:竹劲峰。被告:门长青。本院受理原告王秀福诉被告门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福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秀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秀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王秀福负担。审判员  姜学英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廖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