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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松执字第324—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江诚与罗荣华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诚,罗荣华,李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松执字第324—9号申请执行人李江诚(成),男,1966年8月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荣华,女,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和,男,1986年2月18日生,汉族。本院于2009年3月2日作出(2009)松民一保字第03号民事裁定书,对李和所有的粤XXX**号北京现代轿车予以扣押,现因申请执行人李江诚、罗荣华书面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和所有的粤XXX**号北京现代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默升审判员  张海平审判员  查道舟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虞盛宏 微信公众号“”